1、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4、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5、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6、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7、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8、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9、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0、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11、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12、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3、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14、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15、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16、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17、《公司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18、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9、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0、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2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2、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3、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24、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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