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如果公司的部分股東下落不明,其他股東或法定代表人打算注銷公司如何處理?根據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可以有如下四種處理方式:
一、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臨時股東會作出解散公司決議
法定代表人如果是股東,與其他股東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權的,可以通過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方式做出解散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然后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對作出解散公司的股東會決議表決權比例有特別約定,且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方能作出有效的解散公司股東會決議。
召開臨時股東會的通知一方面要按照已知的通訊方式通知下落不明的股東,另一方面需要在報紙上發布公告。公告期要滿兩個月。
二、以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為由請求法院判決公司解散
法定代表人如果是股東,與其他股東合并持有公司的股權未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公司股東會決議的表決權比例,但持有公司表決權達到10%以上的,可以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以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為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中,明確了認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種情形為:(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由此可見,如果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能證明存在以上四種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強制公司解散。法院判決公司解散之后,再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三、在公司出現解散事由的情況下,以債權人身份請求法院指定清算組清算
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股東,但是公司債權人的,在公司出現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公司解散事由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可以債權人身份請求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其他股東也是一樣可以債權人身份主張權利。
四、如果公司資不抵債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申請破產,其他股東也可以債權人身份請求法院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根據破產法第七條的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據此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其他股東也可以債權人身份請求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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